【法規摘要】
臺中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經管市有財產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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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各機關經管財產因遺失、毀損、天災或意外事故等遭致損失時,相關人員除經查明已盡善良管理人應有之注意而解除其責任者外,其賠償方法及賠償金額之計算方式如下:
(一)尚未奉准報廢之財產:
1、毀損財產可修復使用者,依修復時所需費用賠償。
2、毀損財產無法修復、修復無實益或遺失者,得就下列方式擇一賠償:
(1)以原財產購置日期以後出廠之同廠牌、同規格或同性能以上產品抵充。
(2)金錢賠償。
(二)已奉准報廢之財產,於尚未變賣或以廢品處理前遺失或毀損者,以金錢賠償。
(三)第一款第二目之二及前款賠償金額計算方式如附表。
負責人員雖未盡善良管理人應有之注意,惟非由於故意、重大過失或舞弊之情事所造成,經管理機關查明屬實者,得由管理機關敘明緣由,報請審計機關審酌免除負責人員一部或全部之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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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未奉准報廢 |
未達 |
賠償金額=(原購置價格與市價擇高)-折舊 |
一、市價=原購置價格×(事件發生時之當月物價指數/原購置時之當月物價指數)
二、物價指數依行政院主計總處所發布內銷品物價指數銜接表定之。
三、折舊=(原購置價格與市價擇高)×已使用年數÷(規定使用年限+1)
四、已使用年數計算至月,不滿一月者以一個月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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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達 |
賠償金額=(原購置價格與市價擇高)÷(已使用年數+1) |
已奉准報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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賠償金額=(原購置價格與市價擇高)÷(已使用年數+1) |
物品管理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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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非消耗品之盤點,應注意下列事項:
(二)非消耗品損毀者,應即查明原因,依規定辦理報廢或報損。經查明其損毀有可歸責之人員,並應追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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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物品之驗收人、保管人或使用人應負之責任如下:
(六)物品之賠償,應依照遺失或損壞時之市價計算;如係舊品,按已使用時間折價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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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本試算表僅供參考使用;物價指數由於受查者延誤或更正報價,最近3個月資料均可能修正。查詢可上中華民國統計資訊網─物價統計資料庫,點選左側內銷品物價指數→內銷品物價基本分類指數→保留總指數框框打勾→輸入上方統計期年月後按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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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試算表版權為臺中市立大里幼兒園所有,歡迎轉載惟請註明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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