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立大里幼兒園監視錄影系統設置及資訊管理利用須知
中華民國113年10月7日臺中市立大里幼兒園中幼里字第1130001464函訂定
幼兒園室外及室內活動室均裝設設備。
前項設備,應具備下列功能:
專責單位主管應自行或其職務代理人或園長指派專責人員管理、操作及維護設備。
前項專責單位,管理及操作為行政組、維護為教務組;其在分班一律為教保組。
第一項專責人員,行政組應繕造名冊,備供查核;其有變更時,亦同。
公務機關因執行職務之需要,得向幼兒園申請調閱攝錄影音資料, 必要時並得複製、利用。
前項申請應以公文載明法令依據、調閱目的、範圍及用途等事項。但情況緊急,得先行調閱或複製後再補行書面申請。
園內人員申請調閱攝錄影音資料,應填具申請單(格式如附件1)並敘明具體事由,依下列規定辦理:
前項申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幼兒園不予提供:
調閱時,應由專責人員陪同,不得翻攝;必要時,得通知臺中市政府教育局派員陪同調閱。
園內人員基於證據保全需要,得依第五點第四款主張法律規定,或洽請臺中市政府教育局協助複製或保存調閱之攝錄影音資料。
依第六點及前點規定調閱之攝錄影音資料,專責單位應複製一份妥善保管,如無保存之必要時,得予以銷毀。
行政組設專簿(格式如附件2)登記備查前項調閱攝錄影音資料之紀錄。
前點申請單及前項專簿至少應保存一年。
專責人員應每三個月至少檢查及保養維護設備一次,以確保設備之正常運作,如發現異常或故障情形,應立即報修處理。
前項檢查及保養維護應作成紀錄(格式如附件3),並於每年八月三 十一日前彙送行政組報請園長核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