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立大里幼兒園監視錄影系統設置及資訊管理利用須知

作者 : 吳光正 發佈日期 : 2024-10-07 最後更新日期 : 2024-10-07 資訊群組 : 行政組

臺中市立大里幼兒園監視錄影系統設置及資訊管理利用須知

中華民國113年10月7日臺中市立大里幼兒園中幼里字第1130001464函訂定

  1. 臺中市立大里幼兒園(以下簡稱幼兒園)為健全監視錄影系統之設置管理及運用,並保護個人隱私,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三十條第六項有關安全管理等事項規定,特訂定本須知。
  2. 所稱監視錄影系統(以下簡稱設備),指為維護機構環境及人身安全所裝設之攝錄影音設備。
  3. 幼兒園室外及室內活動室均裝設設備。

    前項設備,應具備下列功能:

    1. 畫面為彩色、清晰可辨識。
    2. 攝錄角度為全面。
    3. 年、月、日、時、分準點呈現。
  4. 專責單位主管應自行或其職務代理人或園長指派專責人員管理、操作及維護設備。

    前項專責單位,管理及操作為行政組、維護為教務組;其在分班一律為教保組。

    第一項專責人員,行政組應繕造名冊,備供查核;其有變更時,亦同。

  5. 攝錄影音資料保密及保管,依下列方式辦理:
    1. 攝錄影音資料應予保密,並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
    2. 專責人員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其離職或調職後,除應移交設備及攝錄影音資料外,仍應負保密義務。
    3. 設備應持續正常運作,不可無故中斷,所攝錄之影音資料應保存至少十四日。
    4. 攝錄影音資料,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或因調查犯罪及其他違法行為,有繼續保存之必要者外,至遲應於一年內銷毀之。
  6. 公務機關因執行職務之需要,得向幼兒園申請調閱攝錄影音資料, 必要時並得複製、利用。

    前項申請應以公文載明法令依據、調閱目的、範圍及用途等事項。但情況緊急,得先行調閱或複製後再補行書面申請。

  7. 園內人員申請調閱攝錄影音資料,應填具申請單(格式如附件1)並敘明具體事由,依下列規定辦理:

    1. 幼兒園現職之教職員工:因涉及個人權益維護所必要時,向專責單位提出申請。
    2. 幼兒園招收幼兒之家長或監護人:因幼兒園之教保服務有損及其幼兒權益時,應於事件發生或知悉之日起十四日內,向班級老師提出申請。
    3. 前二款調閱時段,應以事件發生期間之影音為限,且不超過一小時為原則。

    前項申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幼兒園不予提供:

    1. 違反前項規定。
    2. 前項第二款知悉之日已逾第五點第三款規定資料保存期限且資料已刪除。
    3. 除有特殊情形經園長核定外,調閱時段超過一小時。
    4. 就同一事件重複申請。

    調閱時,應由專責人員陪同,不得翻攝;必要時,得通知臺中市政府教育局派員陪同調閱。

    園內人員基於證據保全需要,得依第五點第四款主張法律規定,或洽請臺中市政府教育局協助複製或保存調閱之攝錄影音資料。

  8. 依第六點及前點規定調閱之攝錄影音資料,專責單位應複製一份妥善保管,如無保存之必要時,得予以銷毀。

    行政組設專簿(格式如附件2)登記備查前項調閱攝錄影音資料之紀錄。

    前點申請單及前項專簿至少應保存一年。

  9. 專責人員應每三個月至少檢查及保養維護設備一次,以確保設備之正常運作,如發現異常或故障情形,應立即報修處理。

    前項檢查及保養維護應作成紀錄(格式如附件3),並於每年八月三 十一日前彙送行政組報請園長核閱。

  10. 本須知未盡事宜,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暨教保服務機構監視錄影系統管理具體作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11. 本須知經行政會議通過後,陳請園長核定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